旭光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确认公司第一期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2022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2023]0017号《审计报告》,认为:
1、公司第一期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2022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审议程序符合第一期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要求。
2、2022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确认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锡海 | 何俊佳 | 杨立君 |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