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光电子: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电子”或“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于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5日对旭光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汇总了检查资料。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王倩春、邓壹丹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邓壹丹、杨政道
(五)现场检查内容
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2、信息披露情况;
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6、公司经营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旭光电子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并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关注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情况;查阅了管理层内部问责机制以及管理人员的责权划分情况;查阅了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情况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旭光电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旭光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持续督导期内已披露的公告及报备材料,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合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报备材料是否完备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3年以来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旭光电子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公司依赖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旭光电子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旭
光电子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账户的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旭光电子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旭光电子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公司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旭光电子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并与公司高管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了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旭光电子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业绩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未发现旭光电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旭光电子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倩春 | 邓壹丹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