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光电子:华西证券关于旭光电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电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旭光电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概述
(一)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5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287,9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9,999,989.6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5,495,898.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4,504,090.90元。
(二)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及存入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5日全部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川华信验(2022)第0084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1 | 电子封装陶瓷材料扩产项目 | 22,187.42 | 13,670.86 |
2 | 电子陶瓷材料产业化项目(一期) | 41,464.83 | 31,979.55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7,800.00 | 7,800.00 |
合计 | 71,452.25 | 53,450.41 |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一)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及款项(工程款、设备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二)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的过程中可能涉及需要以信用证进行支付的业务,同时相关涉税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出,通过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先支付,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三)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等薪酬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支付。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员工工资、奖金等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2、根据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各项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造成公司操作不便且影响支付效率。
因此,为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以及符合银行相关规定,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相关费用,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成都旭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旭瓷”)及宁夏北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北瓷”)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等款项,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经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等计划进度,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与供应商确认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二)支付款项时,由经办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经办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并建立对应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四)公司定期统计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并建立明细台账,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
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将相关资料报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成都旭瓷、宁夏北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成都旭瓷、宁夏北瓷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在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成都旭瓷、宁夏北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成都旭瓷及宁夏北瓷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旭光电子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成都旭瓷及宁夏北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倩春 | 邓壹丹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