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光电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的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2022年1月收购成都旭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旭瓷”)8%的股权,同时以人民币1,052.47万元向其增资,交易完成后对成都旭瓷的持股比例由35%上升为50.43%。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已对购买日之前持有的成都旭瓷35%的股权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投资收益1,564.46万元。但公司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少计投资收益1,564.46万元。同时,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公司也未及时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董事长刘卫东、总经理张纯、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熊尚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公司、刘卫东、张纯、熊尚荣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二、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决定书》中所述未及时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3月1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2),于2023年4月11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2023年9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公司已就未及时披露事项做出了整改。
2、上述《决定书》中所述公司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少计投资收益1,564.46万元;同时,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4月13日披露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就上述问题对2022 年一季度、半年度及三季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追溯调整(此调整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无影响)。
3、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及的内容,后续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内控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以及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