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查股网  2023-12-29  敦煌种业(600354)公司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其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的,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发展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 完成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列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意见、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通讯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