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伦电子: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作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2022年5月23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鲍麦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鲍麦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上海浦江高科技园支行申请7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2022年8月19日, 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普利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武汉普利商用机器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申请5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1200万元。
我们认为:2022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鲍麦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普利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程序合法、有效,且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属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上述或有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如下: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 单位:万元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资金占用方名称 |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 2022年初占用资金余额 | 2022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 2022年度占用资金的利息(如有) | 2022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额 | 2022年末占用资金余额 | 占用形成原因 | 占用性质 |
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 ||||||||||
小计 |
前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 ||||||||||
小计 | ||||||||||
总计 |
其它关联资金往
来
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 资金往来方名称 | 往来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 2022年初往来资金余额 | 2022年度往来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 2022年度往来资金的利息(如有) | 2022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额 | 2022年末往来资金余额 | 往来形成原因 | 往来性质 |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 ||||||||||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 深圳精鉴商用机器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485.37 | 485.37 | 往来款 | 非经营往来 | |||
关联自然人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武汉精伦电气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应收账款 | 123.06 | 1,685.65 | 444.58 | 1,364.13 | 往来款 | 经营往来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武汉华美晨曦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 联营企业 | 应收账款 | 0.43 | 14.49 | 8.54 | 6.38 | 往来款 | 经营往来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精伦园产业园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员工参股公司 | 应收账款 | 89.40 | 70.66 | 39.62 | 120.44 | 往来款 | 经营往来 |
总计
总计 | 698.26 | 1,770.80 | 978.11 | 1,490.95 |
法定代表人: 张学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学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平
公司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情况。
二、因公司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公司2022年度亏损,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
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社会责任、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担保业务、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办公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已经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多年来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客观公正的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就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上述关联交易,我们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独立董事: 郭月梅 彭迅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