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精伦:精伦电子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3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 证公函【2026】0599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监管工作 函》内容公告如下: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6 年4 月3 日,你公司股票收盘总市值已连续20 个交易日均低于5 亿元,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 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你公司股票自2026 年4 月7 日开市起停牌, 本所上市委员会将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 个 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 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 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 如下:
一、本所已经发出交易类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请公司及时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做 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 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四、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 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 起45 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 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