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纸业:关于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本次追认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孙延生 刘文波 张晓慧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