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2  国旅联合(600358)公司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2,000万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原审案号:(2022)苏 0115 民初 6688 号]。根据江宁法院送达的文件,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旅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王春芳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9月6日,公司作为原告,向王春芳、当代旅游、施亮、陈伟、陆邦一、连伟彬、杨宇新等七名被告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提起诉讼,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临054的《涉及诉讼公告》)。后根据江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处理。江宁法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公司陆续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连伟彬、施亮、陆邦一、杨宇新的起诉,并经江宁法院准许。

2021年5月14日,公司收到江宁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0115民初316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芳、当代旅游返还原告1.全部旧印章(旧公章、旧合同专用章、旧财务专用章、旧发票专用章、旧董事会会章;2.旧营业执照;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单附后)全部银行U盾;2018年度、2019年度其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海南颐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国旅联合颐锦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之外)全部会计凭证;4.2018年度、2019年度全部业务合同;5.公司资产资料、人事资料等档案纸质或电子档案文件。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48《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年5月20日,被告当代旅游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20)苏011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57《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年5月12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于2022年5月5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01民终12861号],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宁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2-临02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3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江宁法院于2023年5月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115民初6688号],裁定如下:一、被告当代旅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旧印章、旧营业执照、其他证照、财务税务资料、档案文件等公司资产及经营所需资料;二、被告当代旅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及其子公司的旧印章、旧营业执照、其他证照、财务税务资料、档案文件等物品及经营所需资料;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9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2,520元,由原告负担142,360元,被告当代旅游负担16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3-临048《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请求对应的原审案件受理费为16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处于二审诉讼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