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1,829,618.29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赣0113民初867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炜投资”)
被告二:卢郁炜
第三人: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线”)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7日,公司作为原告,向毅炜投资、卢郁炜、北京新线就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红谷滩法院已于2023年4月18日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3-临030的《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润补偿款人民币10,639,300元及违约金(以10,639,3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22年4月29日暂计算至2023年4
月14日为1,120,318.29元,并计算至被告一付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70,000元;
3、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一提供担保的质押股权(被告一所持第三人
13.2525%的股权)折价或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红谷滩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赣0113民初8676号],红谷滩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毅炜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利润补偿款10,639,300元及违约金(以10,639,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限被告毅炜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费7万元。
三、被告卢郁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有权对被告毅炜投资提供担保的质押股权(被告毅炜投资所持第三人13.2525%的股权)折价或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毅炜投资、卢郁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0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055元,由被告毅炜投资、卢郁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赣0113民初8676
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