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294.60 万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申402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贵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送达的孙贵云就南京国旅联合汤山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的相关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原告孙贵云返还合同款1,171.603万元;2.判令公司向原告孙贵云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171.603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为113万元)律师费损失10万元;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临064的《涉及诉讼公告》)
2020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江宁法院于2020年11月7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判决驳回原告孙贵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476元,由原告孙贵云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临061的《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0年11月17日,原告因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支持孙贵云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临064的关于汤山温泉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110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476元,由孙贵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88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三)再审审查情况
孙贵云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因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民事判决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再审请求为:1.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民事判决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3-临074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二、本次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情况
根据江苏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申402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贵云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申4023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