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业)控股股东,于2019年江西铜业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时,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自该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企业在未来60个月内解决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已到期,你公司未完成承诺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江铜集团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系江铜集团于2019年,在本公司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股份)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截至目前,江铜集团及其所控制的企业除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外,不存在与恒邦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2024年4月,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5号)后,于2024年5月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由恒邦股份对外进行了披露。
江铜集团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积极推动承诺履行事宜,认真落实,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山东证监局。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