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5月修订)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全体员工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及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附件二格式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
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附件一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
业务类型 | |||||||||||||||
报送日期(YYYY-MM-DD) | |||||||||||||||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YYYY-MM-DD) | |||||||||||||||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 |||||||||||||||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人联系电话 | 知情日期 (YYYY-MM-DD)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YYYY-MM-DD) | 备注 |
附件二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行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