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葡: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2-15  ST通葡(600365)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3〕0030号

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孙永成,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10月13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通葡或公司)披露公告称,2017年1月16日,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签署相关协议,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得)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贷款至2017年3月31日到期,担保金额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9%。2020年1月14日,由于大连嘉得逾期还款,相关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大连嘉得累计拖欠本息合计2.69亿元,其承诺最晚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息清偿,并由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1%。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仲裁通知,因大连嘉得违约,债权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息合计3.06亿元。根据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的公告,

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均系尹兵私自使用公司印鉴所致。

公司对外签订连带担保协议与补充协议,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诉后才对外披露,导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第9.1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尹兵及其他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材料,鉴于本次违规担保事项系尹兵个人绕过公司内部控制,擅自使用公章所致,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知晓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一定困难,且原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公司损失负责兜底补偿,可一定程度上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对相关情节可予以酌情考虑。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永成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违规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永成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