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葡: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02执8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7月7日,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鼎华”)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得”)清偿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要求公司对大连嘉得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10月10日公司知悉了大连仲裁委员会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并及时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2023年5月16日公司收到了大连仲裁委员会(2021)大仲字第519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在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20%范围内向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及时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8)。针对前述事项,公司进行2022年年度审计时,已经根据当时诉讼律师的分析意见计提了预计负债3,418.70万元,生效裁决作出之后,公司已于2023年6月根据仲裁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3,656.73万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按照生效裁决累计计提预计负债7,075.43万元。
二、本次《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05月04日作出的(2021)大仲字第5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0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令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5,000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2.35亿元,二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四川泰通源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399.37万元,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 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目前正与大连鼎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进行沟通,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进行2022年年度审计时,已经根据当时诉讼律师的分析意见计提了预计负债3,418.70万元,生效裁决作出之后,公司已于2023年6月根据仲裁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3,656.73万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按照生效裁决累计计提预计负债7,075.43万元。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