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葡: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公告编号:临2023- 044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962号)、被告(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
●涉案的金额:3,368.875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962号)、
660.51万元(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962号
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
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就与本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收购原告所持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
伙份额(对应出资额为 2,500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购款项。收购款项按2,500 万元×(1+10%×N)【N 为原告投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投资年限】计(截至2022年11月30日,上述收购款项共计 3,286 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 2022 年11月30日,本项违约金共计 82.875 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
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
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台公司”)就与本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收购原告所持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对应出资额为 500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购款项。收购款项按500 万元×(1+10%×N)计算【N 为原告投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投资年限,自2019年10月9日起暂计至 2022年11月30日,共计 657.26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收购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11月21日起暂计至 2022 年11月30日,本项违约金为 3.25 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96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2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244元,由原告工投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编号(2023)苏0105民初101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036元,由原告蓉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南京华讯通化中院起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5,000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南京华讯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公司案件,涉及金额2.35亿元,二审尚未开庭。公司涉及四川泰通源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399.37万元,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