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葡: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公告编号:临2023-056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案件编号(2023)苏民终980号)、一审阶段(案件编号(2022)吉01民初3267号)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三人(案件编号(2023)苏民终980号)、被告(案件编号(2022)吉01民初3267号)
? 涉案的金额:2.35亿元(案件编号(2023)苏民终980号)、5000万元(案件编号(2022)吉01民初3267号)。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1)苏1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华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告华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管辖权异议移交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民终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翰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诉讼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案件编号(2022)吉01民初3267号
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杰被告:尹兵第三人: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5000万元(暂定金额,后续视情况追加)。
(2)判令被告尹兵与被告高杰对被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代位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由三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民终980号
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1295287元,由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7)
(二)案件编号(2022)吉01民初3267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91775元退回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三、二审判决情况
(一)案件编号(2023)苏民终980号
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上诉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翰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华讯公司的缓交申请,并于2023年7月6日向华讯公司发出《同意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华讯公司缓交期限为30日,华讯公司应于收到该通知后30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5287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华讯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该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涉及四川泰通源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案件,涉及金额
399.37万元,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1)苏1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华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告华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管辖权异议移交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