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葡: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7,075.4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诉讼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材料,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4-006)。2024年7月31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4年4月1日
2、受理时间:2024年7月30日
3、诉讼机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尹兵
二、诉讼的请求内容及案件事实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70,754,300 元(大写:柒仟零柒拾伍万肆仟叁佰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事实及理由
2022年10月10日,原告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2021]大仲字第 519 号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得知仲裁案后,原告进行了内部核查及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9)。2023年5月4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大仲字第 519 号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8)。根据生效仲裁裁决,原告应就大连嘉得不能清偿的20%向大连鼎华承担赔偿责任,截至2023年6月公司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7,075.43万元。截至目前该裁决尚未执行,针对上述裁决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公司拟通过本次诉讼向原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前述大连仲裁事项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公司采取诉讼方式对原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目前,前述大连仲裁裁决尚未执行,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