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张迎春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履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和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董事会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