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白仲发
保荐代表人姓名:白仲发 | 联系电话:0531-68889218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5层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余俊洋
保荐代表人姓名:余俊洋 | 联系电话:0531-68889218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5层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2号),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发展”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894,302股,发行规模579,999,997.22元,扣除发行费用11,951,381.8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68,048,615.35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了《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030036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红星发展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红星发展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 |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承销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于2024年3月21日至3月22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诺事项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
况”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事前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 |
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形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
14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 |
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红星发展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红星发展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红星发展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仲发 余俊洋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