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关于收到对公司董事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对公司董事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韦思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3号),现将原文披露如下:
“韦思羽:
经查,你担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公司)董事期间,你的母亲于2023年5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70元,于2023年5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00元。
上述期间内买卖西南证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韦思羽女士接受重庆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对于未严格履行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加强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保证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事项,并将再次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