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负责人为审计委员会秘书,主要职责是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就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就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提出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提供研究、培训、调研等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工作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公司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5天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会议等)的方式举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