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房:关于年度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70证券简称:*ST三房公告编号:2026-051转债代码:110092转债简称:三房转债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度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阴兴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新材料”)、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石化”)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本次提供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18,247.8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总额932,101.24万元,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总额60,000.00万元,合计对外担保总额992,101.24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担保逾期56,139.6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1.64%。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合计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205.62%,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实际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及下属公司海伦石化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下属公司兴泰新材料向兴业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各类本外币借款、贸易融资、票据业务等表内外金融业务进行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258.32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与兴业银行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下属公司海伦石化向兴业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各类本外币借款、贸易融资、票据业务等表内外金融业务进行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989.51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日和2025年12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与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含等值外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92)。本次担保金额在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管理层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额度范围内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江阴兴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江阴兴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持有江阴兴泰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卞海荣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750047449N |
| 成立时间 | 2003年06月16日 |
| 注册地 | 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工业园区世纪大道东 |
| 注册资本 | 8256万元整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生产纤维(不含国家限制类项目)及化工产品(限非纤维用聚酯切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51,040.47 | 47,521.02 | |
| 负债总额 | 14,985.27 | 11,543.10 | |
| 资产净额 | 36,055.21 | 35,977.92 | |
| 营业收入 | 35,391.87 | 238,021.79 | |
| 净利润 | 77.28 | -5,225.54 | |
(二)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持有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100%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何世辉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7487085786 |
| 成立时间 | 2003年05月28日 |
| 注册地 | 江阴市临港街道润华路20号 |
| 注册资本 | 430000万元整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精对苯二甲酸、混苯二甲酸、苯甲酸、溴化钠的生产、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品);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黄金饰品、黄金制品、聚酯切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 |
|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544,012.76 | 1,487,585.83 | |
| 负债总额 | 1,013,884.45 | 966,535.07 | |
| 资产净额 | 530,128.30 | 521,050.76 | |
| 营业收入 | 408,028.08 | 1,365,139.02 | |
| 净利润 | 9,077.54 | -46,534.28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海伦石化为兴泰新材料担保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证人: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江阴兴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1、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柒仟贰佰伍拾捌万元叁仟贰佰元整。
(
)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4月29日至2027年3月29日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
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海伦石化担保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人: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零玖佰捌拾玖万伍仟壹佰元整。
(
)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
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5月27日至2027年3月29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为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经
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且被担保方为公司下属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与决策实施有效管控,并可及时、充分地掌握其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整体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下属公司,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为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总额932,101.24万元(含等值外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193.18%;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总额6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2.44%。上述担保总额合计992,101.24万元(含等值外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205.6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担保逾期56,139.6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1.64%。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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