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德农:2023年度股东大会材料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9日15:00—
2024年5月10日15:00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 14:00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308号
杭州纳德世家四楼文源阁会议厅
目 录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 5
议案1: ...... 7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议案 ...... 7
议案2 ...... 12
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2
议案3 ...... 14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14
议案4 ...... 16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 16
议案5 ...... 17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17
议案6 ...... 18
关于《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 18
议案7 ...... 19
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 19
议案8 ...... 20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20
议案9 ...... 21
关于《公司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21
议案10 ...... 25
关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的议案 ...... 25
议案11 ...... 2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26
议案12 ...... 2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7
议案13 ...... 39
关于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39
议案14 ...... 40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40
议案15 ...... 41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1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 间:2023 年 5 月 10 日 下午 14:00 分地 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308号杭州纳德世家四楼文源阁会议厅
序号 | 议程 |
一 | 宣布会议开始 |
二 | 宣读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
三 | 宣读议案 |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议案 | |
2、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
4、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 |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 |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 |
8、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
9、关于《公司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
10、关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的议案 | |
1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13、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
14、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
1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四 | 听取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情况 |
五 | 股东审议发言 |
六 | 对议案投票表决 |
七 | 计票(现场和网络汇总结果) |
八 | 宣读决议 |
九 | 宣读法律意见书 |
十 | 宣布会议结束 |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以及本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请参会股东注意: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授权人)主持。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大会有关事宜。
三、股东发言和质询总时间控制在 30 分钟之内。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且应简明扼要,每人不超过 5 分钟。
四、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姓名和股东帐号,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身份的人员发言和质询。
五、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完毕,务必签署姓名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对未在表决票上做表决的或多选的,做弃权处理。未交的表决票不计入统计结果。
六、在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结束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七、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15为特别决议事项,按照特别决议程序表决,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议案9、10、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八、本次会议将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九、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十、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2名股东代表和1位监事、1位律师作为监票人监督清点。股东代表人选由主持人提名,参会股东举手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监票人和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汇总后,由监票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1: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依法依规运作,下面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履职情况
1、董事会召开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3次会议,主要就公司定期报告、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年度内控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年度财务决算、关联交易、相关人员年度薪酬、制度修订等事项进行审议。各位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于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报告期内,未发生董事会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共筹备召开2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议案被否决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执行股东大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5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专业委员会按照董事会赋予的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4、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始终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报告期内信息披露评级等级为B级。
二、行业现状
2023年是中国种业振兴行动第三年,中国种业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一年,51个转基因品种通过国审,生物育种产业化落地对品种、资源、技术、人才的争夺更加激烈;这一年,多家种企冲刺上市,多个种业集团成型,行业整合“强者愈强”;这一年,玉米制种成本上涨和“去中心化”趋势渐强;这一年,种业维权打假掀起热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共识┄┄
(1)报告期内,种业振兴加快推进
种业振兴行动实施以来,连续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此专门部署,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专节提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农业农村部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按照“一年开好头、三年打基础、五年见成效、十年实现重大突破”总体安排,全面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创新攻关、企业扶优、基地提升、市场净化五项行动落实落地,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阶段性进展。新形势下,种业市场预期稳、发展空间大,种业企业迎来了大显身手的时机。
(2)报告期内,生物育种产业化加速推进
2023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有序扩大试点范围,规范种植管理。4月2日,中国种子协会生物育种产业化分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大会召开。
2023年4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3年农业用基因编辑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批准清单》,我国首个大豆基因编辑安全证书获批;同时,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用基因编辑植物评审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基因编辑植物的分类标准和评审细则。
2023年12月,37个转基因玉米品种、14个转基因大豆品种正式通过国家审定,意味着这些转基因品种正式获得商业化资格。
转基因安全评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业植物品种命名等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等不断修改完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应用的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加速夯实基础。
(3)报告期内,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净化种业市场环境
报告期内,我国贯彻实施新《种子法》,加快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激励保护创新氛围持续向好。农业农村部联合公检法等有关方面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和知识产权保护、“仿种子”清理、品种审定试验专项整治,发布典型案例等,种业公司打假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4)报告期内,行业兼并重组频繁,金融资本加速入局
随着种业振兴行动向纵深推进,种业集中度不断提高,行业兼并重组频繁,我国种企多、小、散的状况已有改善,主体种子企业集中在总资产超1亿元的近500家企业。
报告期内,种业资本市场更加活跃,多家种企通过挂牌上市、主板上市、定
向增发方式寻找与资本市场对接的合适路径。各部门推出多项举措帮助解决种业融资难题,2023年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完善重点种业企业融资监测机制,精准满足国家种业基地和重点企业融资需求。
(5)制种成本上涨与“去中心化”
2023年玉米制种成本持续上涨。原玉米制种优势区域亩保产值连年上涨,高成本迫使种企寻找新的出路,业内称为制种基地“去中心化”的趋势,正在成为现实。玉米制种往新疆、东华北等传统制种区及全国96个制种大县转移,逐渐形成新的基地竞争格局。
(6)品种创新研发、管理不断增强
优良品种的推广应用,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国家品审委正按种业振兴市场净化行动的安排部署,组织持续推进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整治,不断规范品种审定试验,多措并举为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提供有力的品种支撑。
种业科技创新是种业发展的关键。2023年4月,国家育种联合攻关小麦、玉米、大豆攻关组启动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试点。今年,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攻关组均开展试点工作,优势单位率先施行EDV制度,有利于激励四大作物育种原始创新,引领国内种业创新发展。
近年来随着基因编辑、单倍体育种、全基因组选择、高通量分子测序等技术不断释放,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使用门槛逐步降低,加上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有力有序推进,为种业创新发展带来新赛道和新空间。
三、公司2023年度整体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929.90万元,同比增长35.8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29.04万元,同比下降9.28%。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期部分品种价格上调;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投资收益减少。
(一)科研方面
1、品种审定:报告期内,完成德科021、德科087、硕秋707、硕秋709等7个玉米品种的国家级审定,审定区域包括东华北早熟区和中晚熟区、西北春玉
米区、黄淮海夏玉米区、京津冀早熟夏玉米区。
2、品种测试:报告期内,参加审定试验普通玉米品种51个,其中自主研发品种36个,合作品种15个;参加转基因生产试验品种2个,已经完成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并筛选出下年度的报审品种。
3、转基因储备:9个转基因品种的亲本已完成转育;与转基因性状研发单位合作,储备其已获得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最新转化体。公司自主选育的转基因玉米品种德单123R,已在第五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六次品种审定会议中通过初审,目前正在公示期。
(二)生产与质量控制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共落实杂交种制种面积4.47万亩,制种面积比去年提高了
22.47%;通过加强田间抽雄去杂力度及隔离区管理等措施,近三年生产的种子平均纯度、芽率、水分、净度均高于国家标准。
(三)销售方面
1、2023年度,共实现玉米种子销售1,633.49万公斤,与上年相比增长3.06%。
2、品种结构更趋于合理。低毛利率的老品种逐步退出市场,新品种通过打造聚集区与标杆市场、分品牌、分渠道经营,销量在快速增长,逐步实现品种更新换代和稳定增长的目标。
黄淮海区域已完成从郑单958主导到以硕秋702、京科999等新品种为主的转换。东北区域在稳定京科968销量保证市场占有率的同时,也在逐步调整品种结构,加大新品种的推广力度,新品种的销量在稳步增长,品种结构调整有序进行中。
3、针对主推品种,坚持产品分级定位。通过加强生产过程的管控,把生产出的高芽率、高纯度种子筛选出来,启用独立子品牌“激活”、“SPR”、“领先”、“芯”、K系列等包装销售。投放到核心市场,并加强技术服务,体现高质高价高服务,做成差异化,提升产品价值,延长品种生命期。
4、以为种植户服务为核心,联动经销商、零售商开展一系列培训及促销活动,持续加强示范田建设,通过大示范引领、小示范体验做到村村有田可看、块块有会可开;把田间观摩会与订购会相结合,实现种子早订购、早入户,抢占市场先机。通过抖音、快手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按玉米品种各生育期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阶段性推送与宣传,做好“技术+销售”型营销。
5、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是销售的关键。公司持续关注市场管控问题,在制种基地通过排查、筛选,对制假、售假、侵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稳定产品提货价格和市场价格,提高各参与方的积极性,延长产品生命线,确保公司效益,努力为客户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健康的市场经营环境。
2024年,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调整,仍将围绕玉米杂交种子业务,在保证品种和区域优势的前提下,生产上加强基地主要品种的精细化管理;科研上继续完成品种的全国主产区布局,加强品种合作,重点开展转基因等生物育种研究,以应对转基因商业化;销售上对市场细分,做到精准定位,同时持续开发大客户,建好示范田,精准实施“以销定产”,降低库存风险。
2024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秉承勤勉尽责的态度,从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紧抓行业发展机遇,锐意进取,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承担公司应担的社会责任。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议案2
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赋予的职责,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着重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规范运作等事项进行了监督。
本年度共召开监事会3次,现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 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召开会议的次数 | 3 |
监事会会议情况 | 监事会会议议题 |
2023年4月23日召开了公司九届十四次监事会 |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公司九届十五次监事会 |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
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公司九届十六次监事会 |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报告期内召开的3次监事会会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了全程监督,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能够从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出发,廉洁守法,没有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关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议案3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公司财务部编制,具体报告如下:
一、主要财务指标
1、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93,787.5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4,038.39万元,固定资产6,865.20万元,总资产较报告期初增加3,961.95万元,主要系本期货币资金增加 1,195.04万元,存货增加5,400.68万元;总负债30,348.6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29,811.98万元,总负债较报告期初增加 3,372.86万元,主要系本期销售政策对客户的激励,导致预收客户种子预交款增加所致;股东权益为63,438.9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 5,466.13万元),其中股本29,257.80万元,资本公积2,319.39万元,盈余公积为8,748.63万元,未分配利润17,788.6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增加670.39万元),股东权益增加主要系公司本年度经营产生利润所致。
2、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929.90万元,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加8,432.73万元,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部分品种价格上调,种子销售数量增加,导致营收增长;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6,529.04 万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度减少668.24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系本期投资收益减少。
3、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1,195.04万元,其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500.30万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346.31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651.56万元。
4、报告期内,营业成本20,801.64万元;销售费用3,843.32万元,管理费用1,109.89万元,研发费用1,416.92万元,财务费用-752.99万元,其中利息费用3.91万元,利息收入756.9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439.62万元。
二、有关事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6,529.04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7,836.52万元,减去本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725.36万元,减去本期分红5,851.56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7,788.64万元。
2、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金额为0元,报告期初金额0 元。
3、报告期末,公司存货净额为25,859.11万元,报告期初的存货净额
20,458.43万元,增加5,400.68万元,主要系本期落实基地面积以及亩包产值较上期增加。
4、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23,861.34万元,其中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原值净减少额为841.27万元,主要系本期处置固定资产884.46万元,购置固定资产43.19万;报告期内折旧增加 572.77万元,处置固定资产折旧减少482.54万元,累计折旧余额为16,761.43万元;报告期末的固定资产净值减去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34.71万元后的金额为6,865.20万元。
5、报告期内,公司银行借款余额为0元,报告期初银行借款余额为0元。
6、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费用 3,843.32万元,较上一报告期下降12.6%,主要系本期广告宣传费、运输及装卸费、会议费等费用下降所致;管理费用1,109.89万元,较上一报告期下降12.67%,主要系本期职工薪酬、办公费、摊销费等费用下降;财务费用 -752.99万元,较上一报告期增加82.37%,主要系本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增加。
7、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子公司德农种业股份公司向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借款0元;外部银行借款0元。
8、2023年度,公司在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46,893.65万元,本公司在万向财务公司的主要存款期限是活期存款,年利率是0.35%;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是2.15%;半年定期存款年利率是1.95%;七天通知存款年利率是1.5%。
公司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累计收到的存款利息收入为 754.47万元;公司向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累计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为0万元;手续费0万元。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议案4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及备忘录等相关规定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2024年4月1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0日
议案5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72,536,837.76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104,651,158.00元;合并报表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290,445.10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77,886,394.45元。为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权益,董事会拟定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92,578,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58,515,6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它形式分配。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议案6
关于《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作为治理指数样本公司,在2023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公司根据2023年度在积极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大力推广新品种,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公司与员工共发展,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所做的工作编制本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议案7
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根据2023年度在治理工作、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公司编制并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控审计报告。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议案8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公司自2002年上市以来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及自2014年以来的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对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谨慎的审计,对保证公司财报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公司拟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并向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2023年度审计费用5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5万元,本费用已包含会计师差旅费。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付而未付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费用。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议案9
关于《公司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更好地分享万向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服务,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公司将为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的服务,因公司与财务公司系同一最终控制人,因此构成关联交易。
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财务公司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为公司提供以下相关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等服务。其中:2024年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账户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 。2024年度,财务公司向万向德农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万向德农下属控股子公司可循环使用。
2、相关金融服务的定价按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执行,在此范围内双方严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有关交易的价格确定及其他主要条款必须对协议各方都是公平合理的,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本协议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3、双方约定:乙方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乙方提供贷款服务时,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市场贷款利率执行,同时甲乙双方可随时根据所需服务的市场价格,并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对方签订有关交易合同。
4、双方约定:①本协议由甲方、乙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各公司印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②协议有效期自生效日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协议的前一日止。③协议生效前,即2024年1月1日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止,有关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适应本框架协议之规定。
二、关联交易内容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公司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结算等服务。其中: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万向财务公司账户的日最高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2024年度,万向财务公司向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相关金融服务的定价按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执行,在此范围内双方严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有关交易的价格确定必须对各方都是公平合理的,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万向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够使公司充分利用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及渠道资源,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优化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营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五、风险评估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万向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并认为:万向财务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风险评估说明》如实反映了万向财务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六、上市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的措施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公司制定了《关于在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持续收集财务公司的相关信息,及时防范风险,定期取得并审阅万向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对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如出现重大风险,将与万向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公司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附: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甲 方: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乙 方:万向财务有限公司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同为万向集团成员企业,万向财务有限公司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设立的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常监管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规范甲乙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各方的权益,现签订协议如下:
1、乙方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以下相关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甲方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等服务。其中:2024年甲方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帐户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5.5亿元;2024年乙方向甲方下属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为
1.5亿元,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甲方下属子公司可循环使用。
2、相关金融服务的定价按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执行,在此范围内双方严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有关交易的价格确定及其他主要条款必须对协议各方都是公平合理的,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本协议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3、双方约定:乙方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乙方提供贷款服务时,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市场贷款利率执行,同时甲乙双方可随时根据所需服务的市场价格,并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对方签订有关交易合同。
4、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乙方积极配合关于乙方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的评估工作,并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向甲方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配合甲方启动风险控制程序,并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①乙方出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形;
②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③其他可能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针对出现的风险,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
风险扩散和蔓延。
5、甲方承诺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甲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活动;
(3)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甲方内部授权,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6、乙方承诺
(1)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乙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其经核准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3)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政府批准(如需要),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7、双方约定:①本协议由甲方、乙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各公司印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②协议有效期自生效日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协议的前一日止。③协议生效前,即2024年1月1日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止,有关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适应本框架协议之规定。
8、双方商定:甲方可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对年度内发生的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价格及其公允性作出说明。
9、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万向财务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代表): 法人(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议案10
关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关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关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0日
议案11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内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议案1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后附《章程修正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章程修正案》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5月10日
附: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4年4月)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2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条下款所述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能够阅读、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能够阅读、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 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3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4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八)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
董事。
董事。 | ||
5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前,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6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 |
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三)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四)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
7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五)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拟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的事项,如需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聘请;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的事项,如需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聘请;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
8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6、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9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如下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职权时,及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拟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 ||
10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11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 |
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
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七)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
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七)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
12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除以上修改,《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13
关于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内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议案14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内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议案15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