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航电子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三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拥有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其为2023年度审计师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及提高工作效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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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有红 张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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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法杰 景 旭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