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4-001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泰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泰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已判决;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地马”)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已裁定。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港泰龙等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等买卖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公司营销分公司天津港泰龙等买卖合同纠纷:天津港泰龙、韩益军、赫敏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车款人民币47,791,176.86元及违约金(以车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2年2月28日计算至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天津港泰龙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车款;公司营销分公司支付天津港泰龙退车款210,000.00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41,63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61,168.00元,天津港泰龙、韩益军、赫敏负担285,46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104.00元,由天津港泰龙负担23,132.00元,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97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00.00元,由天津港泰龙负担94,365.00元,公司营
销分公司负担20,235.00元。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等买卖合同纠纷:天津地马、赵芳钦、周成璨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30,030,400.00元及违约金(以购车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天津地马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一审案件受理费192,10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3,102.00元,天津地马负担194,000.00元;二审受理费192,102.00元,由赵芳钦、周成璨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8日及2023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及《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90),分别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港泰龙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一审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8日、2022年11月11日及2023年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5)及《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8),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及二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港泰龙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民终2128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安徽省马鞍山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
2、天津港泰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车款人民币47,791,176.86元及违约金(以车款47,791,176.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自2022年2月28日计算至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3、天津港泰龙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车款;
4、韩益军、赫敏对天津港泰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韩益军、赫敏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港泰龙追偿;
5、公司营销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港泰龙退车款210,000.00元;
6、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本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天津港泰龙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41,63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46,636.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61,168.00元,天津港泰龙、韩益军、赫敏负担285,46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10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港泰龙负担23,132.00元,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97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00.00元,由天津港泰龙负担94,365.00元,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20,23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天津地马等的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民申8058号《民事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周成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周成璨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
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