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债务融资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对公司债务融资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百一十次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债务融资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2022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债务融资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审议批准,额度不超过32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截止到2023年4月26日,此项授权进展如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新增债务融资工具为不超过166.38亿元,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额度。
为了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改善公司债务结构,提高管理效率,综合考虑公司现实情况,董事会拟继续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不超过300亿元额度内申请新增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审议批准。
二、发行种类及发行主要条款
(一) 发行种类:发行种类为债务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申请的债权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不动产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其他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境内外债务融
资工具等。
(二) 发行主体、规模及发行方式: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本公司或下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发行规模为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含300亿元)。发行方式为一次或分次、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三) 额度分配如下:
(1)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不超过200亿元。
(2)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拟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不超过50亿元。
(3)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化等产品不超过50亿元。
(四) 发行对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
(五) 期限与品种:债务融资工具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的产品期限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
(六) 募集资金用途:预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经营需要,偿还公司及下属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或项目投资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
(七) 决议的有效期: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三、股东大会授权内容
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 聘请中介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报事宜。
3. 代表公司进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谈判,签署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办理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其他事项。
6. 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债权融资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融资需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手续,并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实际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规划使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百一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