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关于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83号───────────────
关于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首开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376;
李 岩,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龙节,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容 宇,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经查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更正
2023年1月3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00,000万元到-150,00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300,000万元到-350,000万元。公告同时提示,由于公司尚未取得部分被投资企业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参股企业投资收益可能对本次业绩预告产生影响,具体影响数额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业绩预告未经审计。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2021年度的存货跌价准备等事项后,2022年实现归母净利润-46,094.65万元,实现扣非净利润-226,906.72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的归母净利润与预告数据差异达53.91%,且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合理预期。
二、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下属全资子公司厦门同珵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末未准确估算存货的预期未来售价,联营企业北京碧和信泰置业有限公司将以前年度停工期间的借款利息费用化处理,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涉及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1年年报中,调减归母净利润42,861.38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162.54%。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合理预期。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更正,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李岩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赵龙节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会计师容宇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岩、时任总经理赵龙节、时任总会计师容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