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股网  2023-12-29  首开股份(600376)公司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

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修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持续、一致地开展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原则的履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办法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关联交易

1.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目的;

(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十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十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二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日常交易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二十五)公司合并、分立、分拆;

(二十六)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

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由监事会发布,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

第十八条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的划分、重大事项的范围、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负责部门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各职能部门经理、下属公司总经理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制定《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各方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各方职责如下: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准确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5.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6.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7.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8.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9.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八)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自愿信息披露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严格遵守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保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负有第一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应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证券事务代表汇总登记保管。

第六章 信息对外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信息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章 其他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3月23日通过的《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