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76证券简称:首开股份公告编号:2026-055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作出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三)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四)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三)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四)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并提出意见建议。(五)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提出意见建议。(五)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六)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和监督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文化融入企业治理,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向基层延伸。(七)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一)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违反股东会对董事忠实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九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第一百〇九条第(六)、(七)项所涉及的“董事会”改为“总经理办公会”。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九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第一百〇九条第(六)、(七)项所涉及的“董事会”改为“总经理办公会”。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完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