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华科技”)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与中化保理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和《昊华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议案进行了审阅,公司与中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化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费用由应收账款债权人承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的费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群生 | 李 姝 | 赵怀亮 |
2023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