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10/24 | - | 2024/10/25 | 2024/10/25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2024年8月28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0,201,56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868,465.69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A股 | 2024/10/24 | - | 2024/10/25 | 2024/10/25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42元(含税),派发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78元(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2元,扣税0.0042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78元(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2元,扣税0.0042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文件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917-3561512
特此公告。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