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版)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23年10月25日八届董事会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范提名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需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搜集包括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情况,建立人才档案;
(三) 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