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27  青海春天(600381)公司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成都听花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听花盛世”)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区市监局”)成武市监罚告[2024]-5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成都听花盛世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你公司在经营场所销售“听花”酒过程中,存在将“听花”酒功效中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和未经核实的用户评价用于“听花”酒的商品宣传,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且情节严重。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宣传行为,并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处罚是武侯区市监局在对听花盛世有关经营活动进行了调查后作出的,我公司及子公司都诚恳的接受,并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对于本次处罚的事实“将‘听花’酒功效中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和未经核实的用户评价用于‘听花’酒的商品宣传,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我公司及各子公司、各听花酒经销商将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销售人员的言行,杜绝这种宣传行为再次发生。听花盛世开设的门店将于近日恢复营业。

(二)本次行政处罚以武侯区市监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