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珠: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058号
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2018年10月23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广珠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众益福)分别持有24.55%、13.65%和7.28%的公司股份,合计持有45.48%的公司股份。
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3月6日,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前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取得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截至2023年3月6日,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减少39,72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相关股东于2023年3月8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共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319,102,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5%。
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其直至持股比例变动达到总股本5.03%时才予以披露,违规数量约31.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2.1.1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
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