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独立董事:黄桂莲、周荣、刘庆伟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