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18  广东明珠(600382)公司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433,624,807.88元以及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91,538,479.86元(包括逾期利息),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11月2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盛实业”)关于共同合作投资“联康城(六、七期)”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联康城项目”)所签署的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1月15日到期。经置地公司与祺盛实业多次沟通,为尽快落实联康城项目到期的解决方案,结合祺盛实业的实际情况,2022年3月14日,置地公司与祺盛实业、刘伟权、叶庆清、黄浪涛签署订了《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之抵债协议》(以下简称“抵债协议”),并收到了祺盛实业支付的首期还款额 15,093,963.98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38、临 2022-051)。根据签订的抵债协议的约定:1.首期还款后,剩余债务分四期支付,祺盛实业需于2022年9月30日前归还第一期还款共17,562,665.65元(其中:本金

15,093,963.98元,利息2,468,701.67元);2.祺盛实业需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抵债资产中的 100 套住宅或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网签、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因祺盛实业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经置地公司书面通知超过30日仍未能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置地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12月15日函告公司其已于2022年12月13日收到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142)。2022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该案件于2023年2月22日上午9时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144)。2022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14民初404号之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145)。

二、 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4年1月17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14民初404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签订的《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之抵债协议》;

2.被告一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3,624,807.88元以及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91,538,479.86元(包括逾期利息),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11月2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二刘伟权应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一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三叶庆清持有的被告一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61%的股权,被告四黄浪涛持有的被告一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39%的股权及被告五兴宁市汉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兴宁市誉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

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被告五兴宁市汉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兴宁市誉兴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质押、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843.59元(已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一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被告五兴宁市汉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兴宁市誉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31,171.01元,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24,672.58元。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多预交的诉讼费2,631,171.0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一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被告五兴宁市汉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兴宁市誉兴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2,631,171.01元。保全申请费共计5,000元(已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审核费22,000元,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