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上诉状,二审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160,092,354.25元及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因本案二审暂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房地产”)关于共同合作投资“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21年3月26日签署了《抵债协议》(编号:ZHHFDCDZ20210326)。此后,正和房地产未能按照《抵债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置地公司履行交付抵债资产的义务。且经过置地公司对正和房地产的多次书面催告,截至置地公司起诉之日,正和房地产仍未按照《抵债协议》的约定履行向置地公司交付抵债资产等相关事项,导致《抵债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置地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抵债协议》,并根据《抵债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要求正和房地产继续承担合作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向置地公司支付本金161,160,584.31元、利息3,657,689.4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为52,549,094.52元)。因正和房地产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经置地公司书面通知超过30日仍未能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置地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兴宁市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43)。2023年7月13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 时(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52)。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1481民初2786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2)。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4年1月29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清平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1481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已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1481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二审暂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