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程序。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200,048,683.43元、利息8,870,907.52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21年12月27日的借款逾期利息15,203,699.94元,自2021年12月2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200,048,68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孙岭山、杨成杰、陈清平(以下简称“星越公司等相关方”)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4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星越公司等相关方民间借贷纠纷案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 49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审判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8)。
2023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星越公司等相关方合同纠纷诉讼案、与富兴贸易等相关方合同纠纷诉讼案已分别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12执600号、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14执284号,经审查,公司申请执行上述两
个案件的判决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1)。2023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2023)粤12执600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星越公司、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及被执行人陈清平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74)。
2023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书》(2023)粤 12 执 600 号之一, 告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初步审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拍卖事项形成了新的拟拍卖房产清单,并收到汇入的关于本案的执行款共计 2,614,269.11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93)。2023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2572号,星越公司等相关方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民终49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97)。
二、本次案件再审裁定情况
2024年1月31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572号,裁定如下:
驳回肇庆星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宁市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孙岭山、杨成杰、陈清平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