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之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之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徐毅坚、陈云香、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监督申请。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54,823,729.80元及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36,120,104.16元,并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徐毅坚、陈云香、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能否获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尚不确定。
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申请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富兴贸易等相关方民间借贷纠纷案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 264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审判
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6)。2023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与富兴贸易等相关方合同纠纷诉讼案已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14执284号,经审查,公司申请执行上述案件的判决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1)。
2023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2577号,富兴贸易等相关方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终264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97)。2024年2月1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577号,驳回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陈云香、徐金源、徐少芳、徐毅坚、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徐少红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7)。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粤检控民监受【2024】51号),主要内容如下:
徐毅坚、陈云香、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2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申请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