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2023年7月26日披露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3-058)。公司于2023年9月8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实施并完成了回购股份计划,共计回购公司股份74,797,682股,占公司总股本769,205,771的比例约为9.72%,回购成交的最低价为3.52元/股,最高价为4.79元/股,平均价为4.39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28,720,111.13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8)。
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3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2024第三次临时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根据资本市场变化,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和库存股情况等因素,将对2023年回购方案的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023年回购方案的74,797,682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69,205,771股减少为694,408,089股,注册资本将由769,205,771元减少为694,408,089元。公司将按照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6日、2024年8月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2024-049)、《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3)。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4日,工作日的8:30-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广东明珠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3.联系人:张媚
4.邮政编码:514500
5.联系电话:0753-3327282
6.传真号码:0753-3338549
7.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
权”字样。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