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夯实年报编制及审核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化和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认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尽量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第十一条 如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应予以高度关注并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落实。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