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3:重大诉讼公告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3 月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3 月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6】京74 民初1157 号),公司与被告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摩根大通”或“被告”)财产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北京金融法院于2026 年3 月5 日立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宏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主要负责人:Jamie Dimon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6 月29 日,原告与第三人中国中油股份有限公司(China Oil and Petroleum Company Limited,注册地中国香港,以下简称“中国中油”)签订了 石油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采购75 万桶重油。2023 年7 月11 日,原告 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国中油账户汇出13,467,017.45 美元,后经原告与中国中油 多次核实,中国中油未收到原告支付的13,467,017.45 美元货款。2024 年5 月 31日,被告发送SWIFT 电文告知“根据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 的指令冻结了原告的13,467,017.45 美元。”期间,原告曾向美国财政部海外资 产控制办公室(OFAC)申请解除冻结,但未得到任何回应。至此造成了 13,467,017.45 美元的损失。
原告认为,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其本国政令将 中国企业列入单边制裁清单,对列入清单企业及与其进行交易的中国企业进行 经济制裁,明显属于对中国企业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被告协助美国财政部 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采取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冻结原告资产,造 成原告13,467,017.45 美元的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况且美国财政 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于2024 年2 月2 日才将中国中油列入其SDN 名单,远晚于原告与中国中油发生交易的时间,在当时(2023 年8 月)没有任 何依据的情况下,被告就协助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随意 地对原告采取制裁措施,冻结原告资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同时, 原告系国有控股的企业,被告行为亦给中国国有资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协助执行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对原告造成的损失13,467,017.45 美元(折合人民 币96,849,402.69 元,按照2023 年7 月12 日购汇金额计算,汇率7.1916);
2、判令被告以13,467,017.45 美元为基数,按照《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附表中公布的最近一期1 年期美元贷款平均利率3.96%为标准,支付原告自 2023 年7 月13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5 年12 月3 日, 为1,287,312.23 美元,折合人民币9,108,248.95 元,汇率7.0754);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已受理未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案情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2024 年年报中,公司已对该部分应收账款按50%比例计提减值准备,因 本案尚未开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公司管理层高 度重视,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