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40证券代码:400276 证券简称:海越3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收到日期:2026年5月25日生效日期:2026年5月25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本公司 |
| 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控股股东 |
| 王彬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 |
| 曾佳 | 董监高 | 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帅国强 | 董监高 | 时任财务副总监 |
| 苟斌辉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
| 杨斌 | 董监高 | 时任监事会主席、计划财务中心经理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曾佳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王彬、曾佳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公司处以罚款,将对公司财务方面有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4号)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