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股份: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18日,并同意以19.04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48.35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黄 亮 黄 海 吉 伟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