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收 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原则
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 约束作用。
(2)坚持动态调整原则。建立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科研 生产任务等完成情况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
(3)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合理确定薪酬结构、绩效薪酬占 比、薪酬差距,切实保障公司内部公平。
1.3 术语定义
(1)本办法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
立董事;
(2)本办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1.4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职责分工
2.1 公司股东会
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2.2 公司董事会
明;
(1)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
(2)审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运行中的重大或突发 变化事项。
2.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核;
(1)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案。
(2)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方
2.4 公司党委
案。
前置研究讨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薪酬方
2.5 人力资源部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主要 负责:
(1)组织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组织制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3)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核算和发放。
2.6 资本运营部
组织制订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2.7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3 薪酬构成与标准
3.1 董事津贴
(1)除独立董事外,公司董事均来源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 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不在本公司领取津贴。
(2)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根据公司经营效益情况,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执行。
3.2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W)、绩效年薪(P)和任 期激励收入(R)三部分构成。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60%。
3.2.1 基本年薪(W)
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岗位分工、承担责任与风险等确定。
3.2.2 绩效年薪(P)
绩效年薪由经营绩效年薪、超额绩效年薪和专项奖惩绩效年 薪三部分构成。
(1)经营绩效年薪
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单位 经营规模、业绩贡献等确定。以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 合考核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对于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综合考 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经营绩效年薪为0。
(2)超额绩效年薪
为确保公司战略目标达成,对完成公司年度组织绩效卓越目 标值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超额绩效年薪,具体金额根据责任人承 接指标情况和考核结果等确定。对于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为“不合格”或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取消超额绩 效年薪。
(3)专项奖惩绩效年薪
担任党内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考核 结果确定,按照经营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或扣减;受到 党纪政务处分的,按处罚情况扣减一定比例的经营绩效年薪。对 于其他在科研、生产、质量、安全、保密、经营投资等方面做出 重大贡献或存在重大问题的,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制度文件给予 奖惩。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特殊奖惩,按照所有奖惩的最 高标准执行,不累计计算。
3.2.3 任期激励收入(R)
(1)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 以3 年为一个考核任期。
(2)任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 考核评价结果等确定。
(3)对于个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综合 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4)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
4 薪酬发放
4.1 独立董事津贴根据标准按月发放。
4.2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采用按月预发、年度兑现的管理方式。
4.2.1 按月预发
(1)每年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标准,按月进行发放。
(2)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标准对绩效年薪进行月 度预发,待绩效年薪水平确定后进行清算。
4.2.2 年度兑现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含任期激励收入)确定后,扣除预发 年薪的差额部分按照相应比例分三年进行兑现。
4.3 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变化时,按照任职文件计算履职月数并兑 现薪酬。
5 薪酬的止付追索
5.1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5.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并对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5.3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 规所得收入。
5.4 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良影响的,根据情况 应予薪酬止付或追回。
6 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6.1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缴 存住房公积金。
6.2 高级管理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 倍。
6.3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 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
6.4 按照公司年金实施方案规定缴存企业年金。
6.5 公司不得为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6.6 除按公司规定享受的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履职待遇外,不 得再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7 管理与监督
7.1 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 贴、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其他货币性收入,以及纳入经国家批准的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非由单位资金承担的 奖金,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可纳入年度薪酬兑现方案统筹管理。
7.2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单位兼职或在其他单 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 报酬。
7.3 高级管理人员退休后,自下发退休通知文件次月起,按规定 领取养老金的,除兑现原任职期间年度薪酬和任期奖励外,不得 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7.4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公司应当依法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5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其薪酬方案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 年。
8 附则
8.1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8.2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