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3-25  盛和资源(600392)公司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3月2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三) 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因所担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但负有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的具体接收管理机构,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同时应根据需要对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人员(如信息报告联络人等)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级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信息的义务。

各级部门和子公司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公司各级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十一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前述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十四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九)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十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五)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 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从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 公司董监高、股东拟自愿承诺(如对持有的公司股份延长限售期限等)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九) 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十) 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及其进展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董监高、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申请、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十二)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十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十四) 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十五)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一) 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二) 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 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 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

问询函发出后24小时内回函;

(三) 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十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在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对外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 超出年初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

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二十一条 出现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及进展事项等也应及时报告。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 董监高及股东增减持股份

董监高及股东增减持股份需提前披露相应计划或需提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计划申请的,需按照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及时报告。董监高人员、股东增减持股份后按照公司及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报备或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规定的应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等情形的,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二)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中涉及对收益影响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及时报告;政府补助中涉及对资产影响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者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报告。

政府补助按照对收益影响和对资产影响两个类别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 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单笔或连续12个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 重大工程项目/合同报告标准:

项目金额或合同金额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以上,或者利润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10%以上。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

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优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内容、重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持续发展、声誉的影响、解决措施,同时如有签署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批文、法院文件、证书、权益变动报告书、申请表、申报表、辞职报告、承诺书、相关说明等文件的一并报送。各部门、子公司指定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联络等工作。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实行备案制,各部门、子公司报告重大信息需填写重大信息报告表,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建立信息报告档案,并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包括第一责任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的责任。

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违纪处分。

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或保密协议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薪、降职、调岗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本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