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09-08  盛和资源(600392)公司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盛和资源?600392二○二三年九月

参 会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参会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1、为能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持股总数,务请登记出席股东大会的各位股东准时出席会议。

2、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会计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3、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则。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可以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可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也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的问题。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大会表决时,将不进行发言。

5、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具有提案资格的股东如需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否则在发言时不得提出新的提案。

6、大会主持人应就股东的询问或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如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作出答复。

7、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8、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则。现场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审议议案后,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由律师和监票人共同计票、监票、统计表决数据。会议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的表决数据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将上传的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汇总,统计出最终表决结果,并回传公司。

9、本次会议设监票人三名,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担任,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监督和核查,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名。

10、议案表决后,由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14:30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66号城南天府7楼(公司会议室)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颜世强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介绍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有关人员情况,介绍会议规则并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

三、逐项审议下列事项: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盛和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履行包销协议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四、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大会文件并进行大会发言。

五、推选确定计票、监票工作人员。

六、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七、暂时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八、复会,监票人员宣读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九、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文件目录

一、会议议案

议案1: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议案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盛和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履行包销协议提供履约担保的议

议案1: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2023 年7 月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进行梳理,现需要对《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做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内容为斜体加下划线部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已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按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还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二十六项事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或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暂行办法》(2008年4月版本)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23年1月版本)同时废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4日

议案2: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盛和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

履行包销协议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近期,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盛和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新加坡”)与Peak公司签署了具有约束力的包销协议,根据包销协议约定条款,Peak公司将向盛和新加坡出售和交付卖方及其关联方从Ngualla项目生产的稀土精矿等产品,盛和新加坡必须支付Peak公司相应的价款。盛和资源将为盛和新加坡履行包销协议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期限与包销协议约定的期限一致(包销协议约定初始期限为7年,可通过双方协议进一步延长)。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盛和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根
公司注册资本9624228.46美元
注册地10 ANSON ROAD#13-15 INTERNATIONAL PLAZA SINGAPORE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项目和股权投资、稀土相关产品及有色金属购销业务。
成立时间2016年1月27日
主要股东及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乐山盛和稀土有限公司持有盛和新加坡100%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项目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864,045,569.281,710,245,829.85
负债总额641,483,834.89691,892,777.36
资产净额1,222,561,734.391,018,353,052.49
2023年1-3月(未经审计)2022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84,559,844.351,351,844,408.77
净利润1,203,653.4366,979,084.16

二、受益方

Peak公司是一家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总部位于西澳大利亚珀斯,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PEK)。主要经营位于坦桑尼亚的Ngualla稀土矿项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义务

盛和资源作为担保人无条件、绝对且不可撤销地保证,作为主要债务人,而不仅仅是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全额、完整和及时地支付债务人在包销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履行债务人在包销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统称为“被担保义务”)。

(二)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为主债务人对受益方到期应付的全部付款义务,但担保人根据担保协议应支付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债务人在包销协议项下应付的总额。

(三)担保责任类型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持续担保

本担保对于担保方及其继承者和允许的转让者持续有效,直至债务人的义务履行完毕。

(五)前提条件

本担保协议的签订是包销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