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泰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5-28  ST粤泰(600393)公司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与运营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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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

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

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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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重点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进展情况,是否开展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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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