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泰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400191 证券简称:粤泰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签收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年10月8日
(三)诉讼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2024年9月29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下属全资公司广州远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签署了《债务重组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合同,截至目前,公司对信达的债务A包余额为人民币860,950,102.86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杨景(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4-024姓名或名称:广州远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俪偲(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锬潮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共镀(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鸿远(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参股公司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宁(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建(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建(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9、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坪(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10、被告姓名或名称: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格航(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11、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尚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逍(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12、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逍(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13、被告
姓名或名称: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彬(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14、被告
姓名或名称:福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位永(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15、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町亚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华(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在原告与被告就债务A
被告一广州远泰、被告二世茂公司、被告三厦门锬潮、被告四淮南恒升、被告五淮南粤泰、被告六世茂新纪元、被告七世茂新世纪、被告八粤泰股份等主体出现多次违约情形,包括多次逾期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未按约定期限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多个被告的主体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恶化并涉及巨额重大法律纠纷等情形,因此,原告宣布《债务重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未偿付的重组债务于起诉之日立即全部到期并要求被告支付未偿还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及相应的违约金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因被告方出现违约情形,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远泰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债务重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未偿
还重组债务人民币860950102.86 元、重组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
2、被告远泰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5 万元;
3、判令被告世茂建设公司、被告锬潮公司、被告淮南恒升公司、被告淮南
粤泰公司、被告新纪元公司、被告新世纪公司对上述第1、2 项诉讼请求所述债
公告编号:2024-024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粤泰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务重组抵押合同》项下违约金;
5、判令被告粤泰集团公司对被告远泰公司上述第1、2 项诉讼请求所述债
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粤泰金控公司对被告远泰公司上述第1、2 项诉讼请求所述债
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被告尚翎公司、被告新发展公司、被告世茂新城公司、被告町亚信
公司对被告新纪元公司应清偿的上述第1、2 项诉讼请求所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8、判令被告奉朝公司、被告新发展公司、被告世茂新城公司、被告町亚信
公司对被告新世纪公司应清偿的上述第1、2 项诉讼请求所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签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远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重组债务本金860950102.86 元、重组宽限补偿金5796692.71 元、逾期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的违约金(截止至2024 年8 月5 日,该违约金共计5035570.37 元;从2024 年8 月6 日起,该违约金以尚欠的重组宽限补偿金5796692.71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逾期归还重组债务本金的违约金(从2023年11 月30
该违约金以重组债务本金860950102.8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若还有支付相关款项,按照先抵充重组宽限补偿金, |
再抵充违约金,最后抵充重组债务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
二、被告广州远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锬潮贸易有限公司、淮南恒升天鹅湾
公告编号:2024-024置业有限公司、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广州远泰投资有限公
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广州远泰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广州远泰
投资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厦门尚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广州世茂新纪
元置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广州世茂新世
纪置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7599.18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890721.61 元,由被告广州远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锬潮贸易有限公司、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世茂
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尚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91877.57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导致公司及个别公司下属控股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相关资产被查封,将进一步影响公司流动性。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2024年度当期利润的影响约为人民币-1.6亿元。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二)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分阶段
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653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9日